织好未成年人保护网,法律为教职员工划

2023/7/24 来源:不详

新时代赋予了人民教师新的职责和使命,新时期的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民族使命和社会责任,是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重要引路人。“学高为师·行为世范”,教师的行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学生的思想、语言、人际和心态等方方面面。因此,教师严于律己、严格自我约束、加强自我修养、规范执业行为对未成年学而生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教职员工的职业禁忌

近些年,学校、校外培训或服务机构的教师及工作人员歧视侮辱、辱骂殴打、性骚扰学生等突破师德红线行为的案件不在少数。今年4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就公开曝光了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典型案例,包括天津市咸水沽镇第二中学教师肖某某在课堂上歧视、侮辱学生案件;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第三小学教师赵某某体罚学生案件;河南大学文学院教师侯某某性骚扰女学生案件等。这8起案件涉及到了9名教师,相关部门对以上教师的师德失范问题给予了警告、调离岗位、撤销教师资格、终身禁止从教等严厉处分,同时,也对学校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及时追责。

可以说,教职员工的主要工作是教育、培养新时代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未成年学生的权益保护离不开具有高尚师德师风的教职员工队伍,因此,明晰教职员工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禁忌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早在年11月8日,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了教师不得有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等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应予及时处理和问责。年11月15日,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校园保护”专章部分对校园教职员工的禁止性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强调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从以上现有规范和现实生活的典型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教职员工的禁忌行为主要包括:

1)虐待、伤害未成年学生,歧视、侮辱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如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歧视未成年学生;

3)与未成年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猥亵、性骚扰;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未成年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5)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6)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7)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8)索要、收受未成年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未成年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9)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

需要强调的是,教职员工的禁忌行为并非仅是对他们伦理道德的要求,在学校教育管理中,“禁忌行为”就如同一把始终悬于教师头顶一把锋利的剑,一旦突破法律红线,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围绕教职员工最为常见的“批评教育”行为和易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性侵”行为,选取典型案例分析教职员工违反禁忌行为可能会承担的法律风险,希望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们加以重视。

二、教职员工的“批评教育”需适度

旧时认为教育要靠体罚,“不打不成才”等思想仍然活跃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但体罚并非科学的教育方式,法律也明确规定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体罚造成的危害,不仅落于未成年之“身”(身体健康),也落于未成年之“心”(心理健康)。而且体罚极容易偏离教育的初衷,成为教育工作者泄愤的方式,往往也会导致受体罚者产生抵触、厌恶、恐惧等消极情绪,导致无法实现教育目的。并且,一旦教师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产生了不当后果,必然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在江西省安吉市中级人民法院()赣08民终92号案中,年5月31日,泰和县第三中学的欧某1和另外5名同学因政治考试成绩未达标被政治老师罚蹲个。之后欧某1出现腿部疼痛、尿液颜色不正常等症状,医院检查发现其肝功能、心肌功能受损,医院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诉讼期间,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欧某1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我们看看审判机关是如何认定的呢?法院认为,尊师重教是每个学生应具备的基本品德,同理,学校、老师以及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也应当以师德为表率,关心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泰和县第三中学对欧某1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判决泰和县第三中学赔偿欧某1因伤所致的各项损失。

古语有云:“严师出高徒”。但是,教育惩戒权也不能滥用。教育惩戒须把握合法合理的尺度,不能以教育惩戒之名行发泄私人情绪之实。如何判断教育惩戒的限度呢?首先,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理应是不容越过的红线,否则“教育”便成了“伤害”;其次,应坚持教育为目的,惩戒为手段。一旦达到教育效果,便无需再施加额外的惩戒。

如,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6民终号案中,年4月11日,西南八小下午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教师李某误以为学生洗某用英文骂自己,于是将冼某带至教室门口批评教育,随后,李某又将冼某先后带至老师办公室、副校长办公室、级长和班主任办公室等地点进行批评教育,且持续时间长达约43分钟。在洗某以上厕所为由离开办公室后,于16时30分许坠楼而亡。法院认为,虽然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但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对学生不当行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合法原则,把握合理限度,充分尊重和考量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李某的批评教育行为超出了合理的教育管理惩戒限度,而且,李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洗某在被批评过程中精神状态的较大变化,更没有采取措施给予冼某一定的宽解与抚慰。因此,李某对洗某坠楼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教职员工性侵行为“零容忍”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是“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近些年,性质恶劣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特别是校园性侵案件一直是社会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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