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转不让直行大货车与三轮车相撞酿惨祸

2023/5/2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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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刘云鹤

年1月9日13时52分许,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鲁城镇东石门村8号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与国铭大道交汇处右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肇事的货车驾驶人李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机构救援,并拨打报警。医院接到急救指挥中心救援指令后,立即派遣医疗急救工作人员驾驶救护车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兰陵大队接到兰陵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立即派遣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驱车赶赴现场。

事发当天该路段天气晴朗,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该事故地点位于国道线KM+M(国道线与兰陵县国铭大道交汇处),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该路段为交通信号灯控制丁字路口,是国道线和兰陵县国铭大道交汇处。兰陵县国铭大道呈南北走向,道路全宽厘米,道路未设交通标线,有交通信号灯控制。

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且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李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且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对该起交通事故起根本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如下: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该案已经立为交通肇事案展开刑事侦查。临沂市公安局兰陵县分局于年03月03日对李某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03月11日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李某依法执行逮捕,03月16日将此案移诉至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1月9日下午,临沂市委市政府责令市安监局牵头,抽调市监察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运管处、兰陵县党工委等部门成立“兰陵县‘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正在对该案展开全面彻底深度调查,追究对该案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据了解,兰陵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于年01月26日,将该案简要案情制作成《社会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单》分别邮寄送达了枣庄市高新区交通运输局、枣庄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枣庄市高新区交安委办公室、枣庄市高新区交警大队等单位,要求上述各单位依据监管职能,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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